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笔试、口试、实验操作、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等。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并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笔试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程、实践课程等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考核方式,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明确。
第八条 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小测验等。任课教师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九条 期末成绩以考试或考核成绩为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评阅。
第十条 成绩评定应客观公正,评分标准应明确合理。如对成绩有异议,学生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课程成绩的录入、审核和发布工作。成绩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发现成绩录入错误,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