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中因工受伤或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单位。
一、赔偿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非法用工单位中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这些职工可以申请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赔偿标准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确定。
3. 交通食宿费:按照因公出差的标准计算。
4. 康复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5.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6.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7.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8. 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金额确定。
9.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
三、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与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
四、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因工受伤或死亡的职工给予赔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