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家长。幼儿园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坚持依法办园、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的办园理念。
第二条 幼儿园以“尊重儿童、关爱成长、启迪智慧、全面发展”为办园宗旨,致力于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
二、组织架构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园务委员会,由园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人士组成,负责审议园内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设有行政、教学、保育、后勤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园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办园目标与教育理念
第六条 幼儿园以培养身心健康、习惯良好、兴趣广泛、富有创造力的儿童为目标,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活动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倡导游戏化、生活化、情境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
四、师资队伍
第八条 幼儿园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
第九条 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每一位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个孩子。
五、幼儿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入园登记制度,确保幼儿信息真实、准确。家长应积极配合园方工作,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幼儿在园期间,园方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幼儿身体健康。
六、家园共育
第十二条 幼儿园积极构建家园合作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开放日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家长应积极参与园内活动,理解并支持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管理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开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园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须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