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温州市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提高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推广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诉求;
(四)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五)举办各类交流会议,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六)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传播先进理念和技术成果;
(八)依法依规开展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监理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建议;
(五)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五)支持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协会运作透明合规。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合法经营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