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的管理,确保出生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新生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出生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申报国籍、户籍登记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出生证。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出生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出生证的签发和发放。
第二章 签发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当按照规定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签发出生证时,必须核对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由新生儿父母签字确认。
第五条 出生证应当包括以下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出生证上的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六条 出生证的签发应当遵循“谁接生、谁签发”的原则,由接生医院负责签发。禁止跨区域签发出生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新生儿父母应当妥善保管出生证,不得遗失或损毁。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原签发机构申请补办。
第八条 出生证是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入学、保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合法有效的出生证。
第九条 如发现出生证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收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生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出生证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出生证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